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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处级干部社团兼职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党委组织部 /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16:32 / 人气指数:

按照省委组织部相关通知要求,根据中组部相关规定,

经研究并报请学校党委同意,现对我校处级干部在社团兼职清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清理范围

1.我校内部成立的社团不纳入兼职清理范围,此种情况包含学生工作研究会、党建研究会、科协、校工会成立的各种协会等。

2.除校内成立的社团外,其他社团都在清理范围。

3.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纳入清理范围;在社团兼任委员、会员等职务的,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社团兼职数量的规定

1.处级干部所兼任社团职务应与其本人教学、科研领域密切相关,且确实对学校学科学术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2.处级干部在社团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仅在市级社团兼职的,兼职数量不得超过3个。

3.本着有利于巩固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有利于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处级干部兼任国家级、省(部)级学术社团职务的,兼职数量可适当放宽。

三、基本程序

1.具有社团兼职的处级干部根据个人兼职实际,对照兼职相关要求,将最终确定的兼职情况填入《处级干部在社团兼职审批备案台账》,于5月30日下午下班前送至组织部办公室。

2.其他未报批的社团兼职务必于5月30日前辞去职务。撰写辞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组织部办公室,一份报所兼职社团。社团批准辞职后,及时将辞职证明材料报组织部办公室备案存档。

四、社团兼职取酬的规定

根据中组部规定:“现职党政干部在社团兼职一般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因此,我校处级干部在社团兼职获得的报酬,要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研究制定适当的兼职取酬奖励办法。

五、具有社团兼职的处级干部,每年底要将兼职情况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党委组织部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