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全省领导干部违规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兼职取酬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纪发〔2016〕16号)要求,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兼职取酬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全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2.违规在社团组织中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收益;违规在社团组织中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1.《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3.《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以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组织本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围绕专项治理重点,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认真填写《领导干部违规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中兼职取酬专项治理自查自纠登记表》,填好后交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由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汇总并填写《自查自纠登记汇总表》。
1.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干部在社团组织兼职取酬专项治理工作,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联合对各类违规在社团组织兼职取酬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核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严肃工作纪律。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自查自纠阶段主动登记并积极整改的,可不追究相关责任。凡不如实自查自纠,存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欺骗组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纪律和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3.时间要求。10月12日之前,由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将本单位的《领导干部违规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中兼职取酬专项治理自查自纠登记表》和《自查自纠登记汇总表》(汇总表加盖党组织印章)报送校纪委办公室。
附件:
1.全省领导干部违规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兼职取酬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在职领导干部违规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中兼职取酬专项治理自查自纠登记表
3.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中兼职取酬专项治理自查自纠登记表
4.在职领导干部自查自纠登记汇总表
5.退离休领导干部自查自纠登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