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精神,结合省委第八巡视组对我校党费工作的巡视反馈意见,按照校党委的工作安排,现就党费补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缴期间
党费补缴的期间:2008年10月至2016年9月,合计96个月。
二、补缴对象
在职教职工党员
三、核算补缴金额
1.补缴标准
党费补缴标准= {计入党费核算的工资项目-其对应的所得税-(医疗金+失业金+公积金)}*N%-原党费交纳标准
说明:
(1)2013年2月(含)份以前的“计入党费核算的工资项目”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适当补贴+职务补贴+保留补贴+补差+岗位津贴+住房补贴+能源补贴”
(2)2013年3月份(含)以后的“计入党费核算的工资项目”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基础绩效+保留补贴+预发岗位津贴+岗位补差”。
(3)N值说明:{计入党费核算的工资项目-其对应的所得税-(医疗金+失业金+公积金)}在3000元以下(含)者,N为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者,N为1;5000元以上至10000(含)者,N为1.5;10000以上者,N为2。
2.补缴金额
从2008年10月开始,逐月核算党员补缴金额,汇总96个月的补缴情况,即党费补缴金额。组织部以二级党委为单位,将每名党员应补缴党费总额告知所在单位。
四、工作安排
1.补缴时间:12月29日。
2.补缴方式:用建行卡刷卡或交现金均可。
3.补缴程序:各二级党组织到组织部办公室开具党费交纳通知单,持通知单于12月29日到财务处专设窗口交纳党费。
各二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要把每个党员补缴党费情况通知到本人,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补缴工作。
如有疑问,请咨询组织部郭玺老师,电话:0379-64231437。
党委组织部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