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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统战工作基本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0日 16:30 / 人气指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接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办公室通知,在全省高校范围统计无党派人士、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同胞、归侨、侨眷相关数据,请以基层党委为单位按照条件要求认真填写附件6无党派人士人员名单、附件7归国留学人员统计表、附件8港澳台侨、侨眷人员统计表。并于5月16日前将表格电子版发送至统战部邮箱tzb@haust.edu.cn,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也请发邮件说明。联系人 严娟65627508

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一、“出生年月”项等时间采用“XXXX.XX”格式填写,例如“1968.02”。

二、“民族”项采用“XX族”格式填写,例如“汉族”。

三、“学历学位”项从“大学(无学位)”、“学士”、“硕士”、“博士”中择一填写。如有多个学历学位按高的填写。

四、“政治面貌”项填写“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如为交叉中共党员的,民主党派在前,中共在后,用顿号隔开,比如“九三学社、中共”。无党派人士填写“无党派”。

五、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无党派人士的身份界定: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没有加入中共和民主党派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 省管优秀专家、中原学者、特聘教授;

3. 教学、科研成绩显著的博士生、硕士生导师;

4.在科技、医卫、教育、体育等方面学术造诣较深、成果显著,获得过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无党派专家学者;

5..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经济领域和行政管理、司法监察、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介机构等领域中有一定影响、有较大贡献的无党派人士;

6.本专业、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在专业知识界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7.在港澳台和海外有影响的以及历史名人后裔中有代表性的无党派专家学者。

六、归国留学人员的身份界定:

1.在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的人员;

2.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曾在海外留学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实习进修等一年以上,或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高级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

3.在海内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有成就、有影响,但尚未回国的中国籍海外留学人员;

4.在国外学术界、企业界中有成就、有声望的华裔、华侨;

5.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共党员和民主党派成员,也可作为推荐对象。

七、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1款。

                                                   统战部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