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在职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其个人所得税。依据此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我校职工请在2017年3月27日下午5点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到财务处人员收费管理科(开元校区致远楼104房间6号窗口),经审核无误后,向洛阳市涧西区地税局提交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手续。
个人报送材料清单如下:
(1)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要求减税的申请书
(4)近3个月工资情况一式三份(近3个月工资明细:通过校园网财务服务平台——财务查询系统——个人工资进行明细打印)
财务处
201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