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开始,为更好服务全校师生,现将相关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2017年第5号公告精神,为维护学校利益,从2018年3月起,要求各相关单位在进行设备采购时需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时需同时提供发票联、抵扣联和采购合同,凡持普通发票的不予受理。
2.财务处从3月4日(周日)开始,正常对外办理接单、收费、报销等业务。
河南省财政厅已于2月26日将我校的财政资金拨付到位,目前正在加紧处理2018年受理的支付业务。因积压业务较多,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支付完毕,敬请谅解。
财务处
2018年3月3日